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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20时35分  
 

陕发改财金函〔2020〕9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树立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的管理理念,充分运用政务信息互联共享、大数据信用监测、智能化信用评价、跨部门协同联动、第三方信用服务、社会化信用监督等手段,全方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切实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助推陕西高质量和追赶超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底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信用服务市场体系较为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确立,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到2021年底前,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基本建立,信息更加丰富、共享更加充分、监管更加有效、功能更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覆盖面不断拓展,技术保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完善。

(三)信用应用更加广泛。到2021年底前,信用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基本建立。全面建立健全“逢办必查”机制,信用信息嵌入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及有关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全流程、自动化信用应用。各行业领域广泛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实施联合奖惩,使用信用报告和信用产品。

(四)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基本建立事中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基本完善事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监管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在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中,应当要求失信主体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信用承诺书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信用承诺复核问效机制,对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确保市场主体承诺的事情“说到做到”“有诺必践”。力争到2021年底前,实现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和主动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广泛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重点抓好个人、法定代表人和重点岗位从业者诚信教育。创新教育形式,通过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开展诚信教育,确保诚信意识入脑入心。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重点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评估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诚信交易,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大环境。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建立健全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制定分领域、分行业、分用途的信用报告标准,形成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用途明确、使用便捷的信用报告标准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要率先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探索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1.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编制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数据报送清单并动态更新,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推送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档留痕专项行动。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研究制定全省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标准。依托“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及“信用陕西APP”,开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填报系统,规范自愿注册流程和格式,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制定自愿注册主体标准,原则上所有市场主体都应主动注册填报信用信息,鼓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以及变化快、信息少的中小企业等主动填报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信用记录,提高评价等次,改善信用状况。将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2021年底之前,各部门各市区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自愿注册信息,要占到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量的30%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积极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与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归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定期将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参考使用,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稳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标准,逐步推动跨部门标准互认。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参考使用综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市场化第三方信用评价、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结果,按不同主体信用状况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性。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要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1.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共享。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要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由认定部门梳理汇总需要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完成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已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快出台本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程序,依法依规落实国家部委梳理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联合惩戒融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流程,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股票发行等方面采取行政性惩戒措施,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将黑名单占比数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依规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国家列入禁入名单及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推进市场禁入信息跨地区共享,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列入禁入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坚决执行禁入政策,避免严重失信企业易地开张。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每年公开公示一批市场禁入典型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国有企业出现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违法失信责任。(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6.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严格按照流程、规定展开修复工作,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严厉惩处在修复过程中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行为。到2020年底前,形成健全完善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1.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持续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以及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形成数据全量共享、功能各具特色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以全省“一网通办”改革为契机,加快依法推进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及各行业(领域)业务系统的建设与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安分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加快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省市同步建设、重点地市(园区)突破”的思路,推动陕西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加快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服务经济一体化发展。推进替代数据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科学评价标准、改造信贷流程、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促进中小微经营主体融资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保监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应公开,尽公开”,依托各级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等,在集中归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推进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等信息化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安全使用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畅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6.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加快征信市场建设,培育有话语权的征信机构,鼓励研发适合西部地区的征信产品。积极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各级各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建立清理征信市场乱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对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大数据公司及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信息数据安全,侵犯个人权益和隐私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坚决清理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组织开展“不良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经营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牵头’机制作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格局,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合力推进态势。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到人。各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完善工作通报、督导、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市、县两级要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理顺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鼓励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安分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坚持依法依规

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信用法制建设,厘清信用建设边界,防止滥用、泛用信用手段。要在巩固前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和良好社会反响的基础上,加大对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出台措施前广泛征求意见。加快推进《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进程。(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突出信用监管

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地执行。研究编制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整合并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力量,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开展试点示范

鼓励各地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各市区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企业信用建设、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组织实施全省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安分行牵头负责)

(五)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于信用监管、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惠民便企、监督检查、宣传培训以及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支出,要在各级、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信用信息开发、应用和服务,创造性开展工作。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营造浓厚氛围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措施及其成效,选树诚信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创新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大力实施政采贷、信易贷、税易贷等应用场景项目,组织开展信用监管创新大赛、城市信用惠民创新大赛等。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信用监管政策的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及时总结、提炼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