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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市科技局局长刘昌兰就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2日15时11分  
 


为全面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2019年9月30日,经修订后的《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为方便广大科研工作者更加清晰的了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做如下解读:

一、重要意义 

此次印发的《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的具体措施,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基础性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核心精神,落实了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的有关要求,对规范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容要点 

此次印发的项目管理办法,是在参照中、省有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编制而成。《办法》在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与原来的办法相比,程序更加规范、要求更加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管理流程更加优化 

《办法》中具体包含了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内容,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对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比如,在项目申报环节采用网上申报、一窗式受理和“材料一次性报送”等方式,通过简化申报材料、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利用,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路的工作目标;在项目立项环节,经初步合规性审查和创新性审核后,由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技术评审,与原来的《办法》相比,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立项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在项目实施环节,推行项目执行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与原来的《办法》相比,进一步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报告意识,更加注重项目过程管理;在项目验收环节,着重从项目产出结果、经济社会效益、重大影响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更加注重科研绩效管理。

2.各方责任更加具体

《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个项目管理主体的具体任务和管理职责,并根据当前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将有关管理职能下放给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3.项目验收更加规范

《办法》对项目验收方式、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前提交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时间为1年;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进一步强化项目验收的时效性和项目负责人的主动性。

4.成果绩效更加突出

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通过实行合同制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与原来的办法相比,进一步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与结果管理。同时,规定所有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并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

三、注意事项

1.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办法》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更大自主权的同时,对科研诚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通过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验收、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等方式明确了纳入科技活动诚信记录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或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以及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与原来的办法相比,进一步加强了科研诚信管理,对推动我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建立监督评估机制 

依据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创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不断提升科研绩效。

 

原文链接:《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采集:张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