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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科研经费中的“人头费”问题不妨从科学分类着手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09时35分  
 
“科研‘人头费’不要管得太死,否则很难吸引一流人才。”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考察北京大学时,关于科研经费中“人头费”比例的一番表述迅速登上了各网站头条。被诟病已久的科研经费管理“重物轻人”问题再次被推到舆论聚光灯下。

  这个话题早已不新鲜,其“热度”不减原因在于其中许多问题始终悬而未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整体上,“人头费”提取方式和比率不合理。在我国现有的科研经费管理中,人力资源成本开支(即“人头费”)一般不超过5%,最多不超过15%,且只能用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正式的科研人员不能领取。这与基层科研人员的期待和实际需求想去甚远,不仅难以调动研究者的积极性,经费“跑冒滴漏”等诸多问题也由此肇端。

  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为娼”虽很多时候被“免于追究”,但良者被冠以“娼”名,就不能不说是制度之耻。这也就不难理解,总理考察北大时谈到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谈到其“人头费”占比高达80%—90%的数字为何会成为“刷屏”的重点。

  另一个是在更具体的层面上,对于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的管理“混同”。目前,各部门对横向科研在经费管理制度缺失,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科研腐败”等语境下,财政、审计部门往往把横向科研经费纳入高校事业经费统一管理,采取和纵向科研经费同样的管理标准。

  纵、横向经费的“统一”管理,对于科研的影响不言而喻。去年,湖北省对15所高校近三年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显示,横向科研项目数量和合同金额连年下降。分析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罪魁祸首便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不合理、过于严苛。为此,湖北出台措施,为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松绑”,对具体科研活动的私权行为彻底放开。广东省则走得更远,日前通过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明确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下限为60%。把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由原来的30%调至为4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将人力资源成本费的上限提高到60%。同时明确,非政府财政的社会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政府纵向课题分开,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经费。

  事实上,横向科研经费本质上是合同经费,只要合同的订立没有超出法律的范围,就应该按照约定进行使用和分配。政府、高校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提出过多过细的要求,对科研活动的具体过程横加干预,既无必要又无依据。

  在实践中最早遭遇问题的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也应该看到,国家针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去年推出的新管理办法中,就已经取消了劳务费的比例限制。但问题的最终解决,仍有待制度的“松绑”和“厘清”。从根本上说,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就是要处理好科研活动规律与财政规范管理的关系,而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当务之急就是要分好类,让管理具有适度弹性、尊重具体科研活动特点,体现出科学性。

信息采集:曹佩佩
责任编辑:孔令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