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对研究人员来说,不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报账,都是一个令人头大的事。
其一在于先要作详细准确的经费使用预算报批,获批之后使用时,只要其中某一项的实际开支金额超出预算,就得修改预算重新报批。由于谁也不可能将预算与实际使用算得那么精准,所以这种修改不仅难以避免,而且往往会是多次。
其二在于很多经费报销规定不合理,使不少实际用于研究项目的开销不能报账。如研究人员自己开车做课题调研和搜集资料等,但其间消耗的汽油费却不在可报销之列,至于汽车折旧费更不用想。
其三在于报账时,不仅要填复杂的报账单,粘贴很多票据,还要一一加注说明,找领导签字,然后拿到财务部门逐一审核。审核无事还好,一旦有问题,又得重新折腾一遍。
从另一方面看,经费代管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也不轻松。代管领导要经常审批经费预算以及修改后的经费预算。财务人员则要对每笔报账单的票据逐一核算。烦琐的程序拉低了管理效率,方使等待报账的人积压得越来越多,排的队越来越长。
既然现行研究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既不尽合理又如此低效,让两方面的人都不胜其烦,怨声载道,就应尽快对其进行改革。
那么,能否用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予以化解?即将项目研究视为项目出资方购买项目研究人的商品即研究成果的交易。正如市场交易中,每个商品购买者只要觉得某商品值得购买也值这个价,都不会也不需要问商品生产者生产这个商品消耗了哪些成本一样,项目出资方也不必管项目研究者究竟怎样使用这笔经费,只要届时能得到符合自己预期的研究成果就行。
一直以来,政府高层管理方有这种观点:项目研究人员身为高校或者研究机构的专职人员,其本职工作就是以专业研究为主,政府及单位已经为此给予固定工资作为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承担政府项目或社会项目研究时,如果再让他们以劳动报酬的名义从项目研究经费中直接领取现金,就超出了其应得的报酬,违反了按劳分配原则。
但事实上,研究人员从事一些自己申请来的项目的研究,相当于是在干“额外”的工作。因为那些从不申请或申请承担不到政府或社会项目的人,同样也有政府提供的固定工资。甚至很多情况下,这些项目承担者是在优先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做额外的项目。由此,那些不从事项目研究的人们,包括各级管理者,就不应该只看到项目研究人员拿了多少项目经费,而看不到他们的辛勤付出。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以市场交易的方式购买研究成果,作为出资方的政府,就不应仍以现行的粗放管理方式开支研究经费,而应想方设法以最经济的价格买到最佳的研究成果。为此,如果是政府提出的研究项目,就要严格以政府采购招标和研究人员充分竞标的方式展开交易,从而使政府采购能达到物美价廉的效果。如果是政府资助某些研究人员的自选项目,就应通过制定统一的计算标准,再依据完成项目的所需工作量和必要的物质性成本核算出具体采购价。
至于为什么只谈作为出资方的政府,而不谈作为出资方的非政府机构,如企业,是因为后者请人作研究是花自己的钱,本来就十分在意投入产出比,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往往要比政府更会精打细算。
实际上,以往政府出资获得的研究成果,的确出现过价高物不美的情况,浪费了纳税人不少银子不说,也没有可喜的收益。例如人文社会学方面的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均有数十万元(从20万到80万元不等)的经费,虽然其成果量往往也很大,一般都是一本、几本或一套书,但其观点、内容的创新性,有时却未必抵得上一部没有任何经费来源的专著,甚至也抵不上一篇具有原创性的高质量论文。
这就又说明,采用市场交易的方式购买研究成果,在收获简化报账事宜等好处的同时,也为纳税人节约了经费。若上论不虚,那么这等与国、与民、与学术研究都有利的事,试一下又有何妨?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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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治理须跳出恶性博弈怪圈
——科研经费管理系列谈之一
白炎
来源:《中国科学报》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程中,科研经费管理已经成为瓶颈和焦点问题。科学研究自然离不开经费的支持,但面对繁复的预算、不近情理的支出与报销限制、“敌意”的审视,科学家深感时间不够、财务水平不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有效时间都大打折扣。
科研经费管理之争,虚假预算是直接原因,背后则是科技治理体制的矛盾、法治精神的缺失及科研单位生存与发展理念的错位。
对科研单位来说,往往还背负着历史包袱、体制机制的失调来谋求发展。科研单位宝贵的自有资金大多入不敷出。于是,发展所需资源只能从科研经费中获取,多头重复申请、虚高预算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为达到目标,科研单位只能通过科研经费与个人收入强相关的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去脱离实际需要,积极争取更多、更大的课题。面对越来越紧的风声,科研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大多会要求逐级消化风险点。于是乎层层加码,人心惶惶;频繁调账、人仰马翻。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面对成倍增长的财务工作量,面对日益古怪的单位财务制度,不胜其烦、“逼良为娼”、寸步难行。科学家群体作为科研管理流程的终端,直接承受着体制失调带来的所有损失和代价。
由于科学家社会声望的隐性权力,管理部门在执行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时,大多束手束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抓小放大,以缓解矛盾,最终以牺牲预算的权威性和法治精神为代价。这客观上解除了单位被问责的压力,也为下一轮虚报、挪用提供了庇护。当然,国家管理部门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之下,还会坚持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改革、优化,并提出新一轮的管理办法。但注定难逃怪圈,只是陷入又一轮循环。
在这样的恶性博弈之中,个人、单位、国家都成为实质上的受害者。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环境下,似乎谁都无法主动终止这一无人获益的博弈模式。从国家的角度,保障资金安全,追问投资效率是天经地义、义不容辞的。而从科研单位的角度,大多已经陷入这种游戏模式欲罢不能。以虚大的科技项目为起点,到虚高的GDP、轰动性的“重大成果”,再到更大的科技资源,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发展”模式,岂敢轻言放弃!
因此,破除科研经费管理的困境,不能够简单地依靠“收紧”或“松绑”等就事论事的方式来进行,必须从科技治理体制的调整与改革入手,加强系统的理念,主动调整科技活动各个主体的利益模式。
完善科技治理结构,建立分类定位、分类管理的方式。对于高水平的国立科研机构,就要大幅扩大其财政自主权和科研方向选择权,大幅降低其竞争性经费的比例,使其集中精力于增强原始创新能力。而对于适合市场采买的科研活动,则完全可以放手利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政府从分钱分物的具体事项中解脱出来,提高战略规划的水平,做好创造环境、引导方向、提供服务等工作”。
尊重科研单位的现实状态,为真实预算创造条件。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科研单位由于行政化等原因,人才价格难以实现与国际接轨,人员经费严重不足。其实,在足额支付科研单位基本运行费的前提下,还应在项目经费中提高人员费比例,扩大支出范围,使幕后操作浮出水面。在此基础上,在规定单位工资总额的同时,按照国际惯例,规定个人的绩效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上限(一般在20%左右)。这样就会改变人员费“难出、乱出、滥出”的尴尬局面,离形成真实的科研项目预算也就更近了一步。只有建立了真实的科研项目预算,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才有基本条件。
尊重科研活动的客观规律,实现更加精细化的科技经费管理体系。例如,对于探索性强的原创性研究,应逐步走向目标管理、大类管理、信用管理的模式。而对于应用性、市场性强的研究,应借用市场竞争的调节能力。应遵循“一院一策、一所一策”的发展方向,在保障财政安全的前提下,避免单一财务管理模式构成对科研活动的制约。
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大力强化问责力度、执法力度。科研经费管理中对于科研单位的信任,对于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的尊重,都必须有法律的权威性来做后盾。破坏互信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惩。以身试法者,必须以职业生涯的终止乃至人身自由的被剥夺为代价。要特别防止形式主义的“漫天撒网”“不疼不痒”的问责方式,既劳民伤财、又亵渎了法治的尊严。在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中,信任和法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支撑的。这个方面的差距是我国科研经费管理中最大的软肋。
建立基于投资效率的评价机制。科研单位的GDP大多来自纳税人。本质上讲,科研经费是一种成本,是一种压力。对于科研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价,应基于投资效率的正确评估。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恶意包揽科研经费的原动力。
总体来说,科研经费管理的困境,反映着我国科技治理结构的不成熟,它不只影响着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安全,更加重要的是,它将科技工作者逼入了错误的方向,贻误了科技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必须首先改变科技治理结构,要逐步实现分类定位、精细管理,要善于运用市场的手段,要建立互信机制与信用体系,要勇于捍卫法治精神。只有几个方面齐头并举,个人、单位和国家在科研经费上的博弈才有可能走向合作共赢的模式。坐在科研经费管理火山口上的科学家们,再也不愿被挑逗、被绑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渴望的只是稳定而体面生活条件下的安静的研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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