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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16时41分  
 

安科发〔2016〕26号

各县区(农林)科技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各有关科研院所:

  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的发展新格局,现将《安康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科技局
2016年3月2日

 
安康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关于印发《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科高发〔2015〕163号),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业创新载体或服务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域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与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和社会组织机构利用自身条件创办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众创空间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政策、项目与资金支持。按其聚集创业创新要素资源情况,分为创新基地、创业苗圃、创客空间、创业公寓和创业交流平台五种类型。
 
  ——校企创新基地。是由企业主导和管理,建立在高校的研发平台。面向高校招聘全职或者兼职研发人员,围绕企业生产或者投资需求开展研发,成熟项目由企业牵头孵化成科技企业。
 
  ——创业苗圃。是指为初创期企业和团队提供一定的办公场地,采取免收或者减收租金,组织人才、技术、资本、市场对接等服务,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
 
  ——创客空间。是指拥有固定的场所,提供开放的机械、电子、设计设备,为创客群体提供机械加工、检验检测、电子制作、工业设计和开源软硬件共享等支持。对于成熟创客项目帮助引导转化。
 
  ——创业公寓。是指为创业者提供集公共办公、会议交流、活动住宿为一体的价廉宜居的创业空间。
 
  ——创业交流平台。主要包括创业咖啡和创业社群组织,其主要方式是提供一定的场所,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早期项目和团队对接资本和人才等资源。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认定和授牌,并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各县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宗旨是服务创新创业。可为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投融资、商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有固定办公场所,并由专业管理服务团队运营。
 
  (二)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能为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纳税、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认证检测等线上线下服务。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经常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三)入驻服务对象,应是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以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创业企业要求成立在一年以内,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创业团队入驻期间50%以上的研发时间应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安康产业化。
 
  第七条 市级创业空间、创客空间和众创服务空间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校企创新基地

  1. 由企业牵头成立,设立在高校的平台;

  2. 拥有固定的研发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3. 聘用高校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4. 每年开展的项目不少于5个;

  5. 每年孵化的企业不少于2家或技术成果转化不少于5项。

  ——创业苗圃

  1. 提供的实体孵化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 登记入驻的企业和团队在5个以上;

  3. 每年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在8场以上;

  4. 管理机构规范,拥有固定的运行管理人员。

  ——创客空间

  1. 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2. 拥有合法有效的加工和设计设备;

  3. 会员数达到15人以上;

  4. 每年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在5场以上;

  5. 管理机构规范,拥有固定的运行管理人员。

  ——创业公寓

  1.拥有固定的公寓居所,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2.办公区、会议室,活动区等配套设施齐全;

  3.入驻项目和团队在5个以上;

  4.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营业公寓的相关规定。

  ——创业交流平台

  1.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线上的交流平台,不限面积;

  2.有效促进创新创业者与资本、技术、人才、中介服务的对接,每年开展的交流活动不低于5场;

  3.管理机构规范。

  第八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众创空间评审及绩效考核工作,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受托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九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三)各众创空间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积极推广企业商务秘书制度,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第十条 支持措施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基地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对其建设成本、减免房租、投资通用研发设备、网络条件等各类相关硬件给予一定补贴,并根据运行情况、新入驻企业的数量、获得种子基金或者天使基金投资等情况择优进行奖补。

  (二)组建全市创业导师队伍

  成立“安康市创新创业联盟”,聘请高校教师、金融机构专家、天使投资人、企业家,组建安康“双创”认证导师团队,面向“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开展项目咨询、诊断、评价和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及教育等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导师授予安康“众创空间”创业导师证书;每年评选一批全市优秀创业导师,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五类平台分别授予安康“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牌子。安康“众创空间”孵化基地每年统一汇总本基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交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纳入安康“众创空间”孵化项目库,优先享受各类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