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我国农作物种子市场价值约650亿元,位居世界第二位。业内分析认为,有望在今后几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种子销售市场。
种业科研是与产业结合非常紧密的一个领域,然而我国80%的种业科技人员主要集中在科研单位。因此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科研生产“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等问题。
近日,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玉米改良中心副主任徐明良对于他的团队专利转让费达到500万元,感触良多,他说:“最主要的是有制度保障,学校有政策保障,这个收入是合理合法的,心里踏实。”
在科研领域中,种业科研是与产业结合非常紧密的一个领域,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科研生产“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等问题。
目前,我国80%的种业科技人员主要集中在科研单位,作价合理的成果转让和许可,就可以激励科研人员。
近日,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又一实质性突破,在种业领域乃至整个科研领域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热议。记者就《意见》的核心内容、突破意义等问题采访了农业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种子集团等有关负责人。
试点扩大到10个省市
2014年8月13日,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正式运行。两年来,进场成果快速增多,累计签约完成成果交易200多项,成交金额3亿多元,其中试点单位成果40多项、交易额近亿元。
“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寻觅心仪的技术、品种乃至育种材料,而科研团队也可以为自己苦心孕育的科研成果找一个合适的“婆家”,有了产权交易平台当“月老”,科研成果不愁“嫁”。
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是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之一。
“两年前启动的试点工作显示改革成效明显,特别是落地到产业上,我国种业发展势头迅猛是对试点工作最好的检验。”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种业发展处调研员储玉军说,比如,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公开透明的挂牌交易方式,减少了“给点好处费,就便宜卖了”的私下交易,也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科研成果顺畅转化提供了第三方保障。
储玉军说,此次《意见》进一步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试点的范围从中央延伸到省一级、地市一级科研院所,明确10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率先突破。此外,对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前期试点以及这项工作走在前列的科研单位,要求整体推进改革。现在种业权益改革已经被写进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十几个省份写进了省里的“一号文件”,推动改革的力量更强了。
股权激励迸发创新活力
对于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高级农艺师王德森而言,2015年他在课题组内分到3.6万元品种转让费,这笔转让费比往年翻了一番,着实让他“干劲十足”。
2015年,王德森所在课题组培育的“中麦875”和“鄂麦170”两个品种获得转让费121万元,其中60%直接分配到个人。王德森作为参与者之一,所占收益占这60%中的5%,分到3.6万元。“搞育种研究的多一些,为研究服务的也能分到,大家劲儿往一处使,更有奔头了!”他说。
储玉军说,此次《意见》明确,科研人员不仅可以通过成果许可转让等形式,按比例获得现金奖励;而且更加注重通过科研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形式,给科研人员以股权激励,通过产权激励最大程度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中国水稻研究所在以“鄂香1号”品种作价入股到湖北中香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胡培松等部分具有处级以上领导身份的科研人员,作为成果完成人享受到股权激励;中国农科院作物所部分具有室主任身份的科学家将可到企业从事兼职技术服务。
“《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指出,受到股权激励的科研人员范围不但包括没有领导职务的一般科研人员,而且涵盖改革单位正职及所属单位法人以外的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储玉军说。
“同时,《意见》在促进人才流动方面,指出科研人员可以去兼职,也可以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意见》还规定,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在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方面,《意见》要求应用研究人员要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通过同行学术评价,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专注于基础研究。”储玉军说。
进一步明确科研成果权益分配
近两年来,种业权益改革如春风吹拂种业界,被一些老科学家誉为种业科技领域的“小岗村”。
“依法赋权”,对科学家在成果中所占的比例划出了最低线,而且这个最低线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标准。按照2014年10月24日,农业部、科技部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植物新品种权中,科学家占有比例不低于40%,在育种材料中比例不低于60%。而当时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个“不低于20%”的比例。
“这无疑是政策上的一大突破。而40%和60%之间的差别也体现了一种导向:越是育种创新链上游的创新成果,科学家所占收益比例越高,这就鼓励了种业的原始创新。”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
“在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方面,此次《意见》主要是明确种业科研成果的权益。”储玉军说,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要求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
储玉军说,《意见》进一步规范权益分配,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还要大力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此外,还倡导把应用研究交给市场,但科研院所要进一步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应用性研究向种子企业倾斜
科研成果的商业化离不开种子企业,种子企业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更离不开科研人员的指导和辅助。按照改革的要求,未来,科研院所将越来越多的承担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也将进一步加大这类研究的投入,而应用性研究及其商业化运作将逐步向种子企业倾斜。
此次《意见》明确,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指导意见》对于放开搞活科研教学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及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有积极意义。”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科技委员会主任田冰川说,但是从全球种业发展及其他行业的成熟经验来看,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应该真正成为商业化育种和应用性创新的主体,种子企业的可持续核心竞争力还是在于科技创新能力。
田冰川呼吁,种子企业也希望国家在企业科技人员的成长、有实力的企业自主评定研究类职称、获得国家和行业科技成果奖励、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全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并与科研教学单位一样平等地获得相应认可资质等方面,能够得到重视和支持。
“同时也希望国家的科技重大专项和研发计划、相关产业引导基金更多向生物种业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投入,支持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种业企业的中长期科技研发事业得以持续性地发展强大。”田冰川说。
信息采集:曹佩佩
责任编辑:孔令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