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建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激励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09时30分  
 
全球经济复苏艰难,冀望于谁?大企业虽然实力雄厚,但多守成有余,创新不足。至于中国,大企业又多为国企,在把控经济命脉上它们驾轻就熟,可在创新能力和创新行动上就差强人意了,即使在解决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上,也难当主力。反观铺天盖地的小企业,倒是解决就业,促进创新,创造财富新增长的主力军。因此,不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发展中经济体,近期都把政策激励的重点投向了中小企业。

  诠释中国政策调整的重要举措,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前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后者给出了明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工作内容。

  为什么要对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呢?这其实是个一石三鸟的政策工具。第一可以减少企业当期应税收入基数,把更多的财富留给企业,既减轻其税负负担,又可以降低财务费用。第二可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投入,促进新技术等产出和应用,进而创造新供给。第三可以促进企业吸纳新增就业人口,特别是高端人才就业,厚植未来税基。

  认清这一点并不容易,至今还有很大牌的经济学家反对这种结构性减税,认为技术研发是企业自身的事,政府没必要为此埋单。其实,技术的外溢性早已被若干实践所证明,特别是从中长周期看,企业主导的技术研发成果比政府主导的更容易外溢。道理很简单,企业研发技术为的就是应用,就是获取一段时间的独占利润,而由此更容易促进其成果被扩散,被模仿,以致再创新。以苹果智能手机的技术外溢、产业外包案例看,中国在智能手机市场的迅速发展,完全可以得到精典解释。

  至于为什么单独出台一个中小企评价办法,我想其主旨在于清晰分类,既便于对被激励对象精准施政,又便于对混水摸鱼者精确隔离。我们从这次办法中,清晰地看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化。如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构成了100分的评价空间,只有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的企业,才被定义为科技型企业。

  总体来说,中国企业税负水平是比较高的,特别是高流转税更让实体经济感受到了“死亡税率”的滋味。本次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结构性减税,预计作用不会太大。为此,本人大胆建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实施“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即对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前三年免除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具体理由有四:一是类似政策曾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效果显著。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增值税等流转税形式已缴纳了很多税收。三是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多为高端人才创业企业,特别是“双创”启动以来增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居多,急需助力。四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大量创新人才就业,对其给予税收优惠,相当于让其为国养才、育才。

信息采集:曹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