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8〕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加快我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发展步伐,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示范区,打造集聚现代农业资源的创新高地、支撑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人才高地、引领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高地。在示范区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制约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到2020年,在关中、陕南、陕北各布局1家省级示范区。到2025年,全省建成省级示范区8—10家,新增国家级示范区1家。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杨凌示范区引领作用。继续加大杨凌示范区建设力度,发挥杨凌示范区典型示范作用。支持杨凌示范区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区域协同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建设一批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发挥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导向作用,设立联合基金推动农业重点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实现突破,为农业科技产业发展提供有效供给。通过支持杨凌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和“飞地园区”建设,推动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在杨凌示范区进行产业化示范并在全省推广。(杨凌示范区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配合)
(二)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培育一批研发投入大、技术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大力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打造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加大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力度,推进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创新培养机制,加大培训基地建设力度,建立分层次全覆盖培养体系,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农民。(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
(三)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按照“一区一主导产业”的定位,围绕关中、陕南、陕北特色优势产业布局,重点推动以苹果为主的果业、以羊乳为主的畜牧业和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加大高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打造全省农业支柱产业。支持示范区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承担或联合开展特色优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省农业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配合)
(四)集聚优势科教资源。引导科技创新要素向示范区集聚,鼓励科技创新平台面向示范区开展创新服务。吸引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教资源在示范区搭建各类研发机构、试验示范站和科研公共服务平台。在示范区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农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研发与应用无缝对接,使更多科技成果在示范区内转化、应用和示范。(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五)促进产业融合共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发展智慧农业,促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发展全面深度融合,发挥农村信息化示范建设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的作用,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农民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分享机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积极培育、发展示范区文化与创意产业,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宜业宜居的美丽乡村和特色小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配合)
(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利用农业高新技术发展循环生态农业,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打造水体洁净、空气清新、土壤安全的绿色环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循环化发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探索生态循环模式,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正确处理农业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的关系,实现生产生态的有机统一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配合)
(七)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通过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举办国际交流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农业合作、加强援外技术培训等措施提升示范区国际化水平。支持国外引进的农业先进技术优先在示范区转移示范。充分发挥杨凌示范区的科研优势,推动杨凌干旱半干旱地区国际农业科技合作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国际竞争力。(省科技厅牵头,杨凌示范区、省农业厅、省商务厅配合)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省级部门要通过现有或新增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示范区建设发展。统筹使用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向示范区集聚,重点支持示范区打造大产业、培育新主体、构建新平台。创新投入模式,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和培育示范区优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设立现代农业领域创业投资基金,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落地,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配合)
(二)落实土地利用政策。坚持依法供地,严禁在示范区内搞房地产开发或“大棚房”等变相改变土地用途的开发行为。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土地利用政策,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用地,在上报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明确“建设用地”“科研用地、农林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用好用足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支持政策,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优化科技管理政策。在落实好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科技管理政策。示范区要全面落实《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政策。支持示范区培养和引进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优先支持示范区申报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科技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科技厅要与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部委的联络衔接,做好对全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创新示范区管理模式,探索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以评促建、以建促管、建管并重,提升全省示范区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规范创建流程。示范区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级以上政府制订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向省政府提出建设申请,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示范区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政策。
(三)开展监测评价。省科技厅牵头建立完善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制定创新驱动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绿色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定期开展示范区建设情况监测,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指导,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切实保障示范区建设发展质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6日
政策解读:图解: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科技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