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产发[2016]4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省企业科技创新,现将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鉴定说明
经与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沟通,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工作按照《陕西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的规定执行。
二、鉴定范围
企业自主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均可申请项目鉴定。对于税务机关存在异议的项目,项目经鉴定后可以申请项目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省级及设区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发展类和技术创新类项目,以正式下达的文件或签订的任务书作为鉴定意见,不在本次项目鉴定范围。
企业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
2.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
3.项目是否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4.需要鉴定的其他事项。
四、鉴定资料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陕西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申请表 (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2.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需提供详细的预算说明,包括材料、人工、折旧等的数量、单价等内容);
3.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合作、委托、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鉴定程序
1.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所在地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鉴定。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科技厅负责鉴定。
2.各设区市科技局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
3.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科技部门为申请鉴定企业出具《陕西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
六、鉴定受理及相关要求
1.省科技厅受理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鉴定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4月22日,受理地点:西安市丈八五路10号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D座612室。
2.各设区市科技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如需报送省科技厅统一鉴定,须于4月22日前将企业申报资料报省科技厅产业处。
3.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共同辅导企业做好本次项目鉴定工作。具体鉴定工作情况请按照附表
汇总盖章后于6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