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创〔201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地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确保2020年实现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科技部制定了《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新经验,请及时报告科技部。
科 技 部
2016年4月12日
《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的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等战略要求,充分发挥地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撑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创新型省份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显著支撑作用的有关省份。科技创新成为区域的重要战略资源,成为产业转型和综合实力的主要支撑,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手段,成为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成为参与全球竞争合作的关键内容。能够吸引培养国际一流的科学家和高端创新人才,培育集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持续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
建设创新型省份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发展新动力,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产业创新发展为战略主攻方向,发挥地方主体作用和特色优势,将建设创新型省份作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推动创新发展的旗帜性抓手,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载体,着力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打造若干区域创新高地和发展引擎,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原则。
统筹布局、试点先行。从支撑建成创新型国家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各地创新发展的引导,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推动东中西和东北地区一批省份率先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根据各地不同的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突出优势特色,探索各具特色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有区别地引导确立建设目标,鼓励推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都走上创新驱动发展道路。
地方主体、协同推进。发挥地方主体作用,加强中央和地方协同共建,强化省、市、县各级协同联动,有效集聚各方科技资源和创新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创新型省份建设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推动东中西及东北等不同地区的一批省市率先进入创新型省市行列,创新型省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2.5%以上,形成一批高端引领的创新型企业、人才团队,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基本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更多省份和城市进入创新型省市行列,形成一批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区域创新中心、科学技术重要发源地和新兴产业策源地,初步形成协同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和创新型经济格局,发展驱动力实现根本转换,对建成创新型国家形成有力支撑。
二、建设任务
根据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总体部署,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培育制度环境及采取针对性政策,制定有利于发挥特色优势、有利于发挥牵引作用、有利于后发赶超的战略任务,改善现有的创新要素获取与利用机制,降低创新创业的隐形门槛和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创新型企业持续诞生和成长的开放创新和繁荣共生的创新生态系统,打造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一)营造宜业环境,突出政策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强化创新政策落实,注重财税、金融、投资、产业、贸易、消费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衔接配套。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弘扬具有时代特征、地方特色的创新文化,激发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创新精神,营造全社会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企业主体,加快产业创新。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企业决定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发和成果应用推广,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产业变革的龙头骨干企业,加快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品牌和产业集群。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资源融合、协同研发、成果共享。制定以创新驱动为主导的产业政策,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普惠性政策落实。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和投融资体系。实施一批产业技术创新重大行动或工程,加快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广应用,培育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服务业创新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引领新业态发展,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具有持续竞争力和支撑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创新型经济格局。
(三)构筑高端载体,加速引领创新。统筹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新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和发展新动力,形成区域创新发展高地。科学布局各类创新基地和科研平台,推动覆盖创新全链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基地和新型研发组织建设与能力提升,建设一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区域创新中心,成为区域和城市重要的战略创新力量。
(四)夯实人才根基,激励持续创新。推进创新型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视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培养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大力培养和引进创新型人才,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创新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模式。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业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创新型人才流动和服务保障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打破人才自由流动障碍,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更加开放的创新人才政策。
(五)形成多元投入,促进金融创新。完善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机制,进一步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科技投入,促进政府引导性投入稳步增长、企业主体性投入持续增长,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创投等金融和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符合本地实际的融资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科技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创新服务,积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基金的引导作用。
(六)突出科技惠民,推动社会创新。加强公共创新服务供给,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创新,加大资源环境、人口健康、新型城镇化、公共安全等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力度,为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和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积极创建智慧城市。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宜居城市。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精准脱贫,推动科技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加大公益性社会服务投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做好科技创新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基本科学素养。
(七)加强全球合作,提升开放创新。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创新资源的能力,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平台,构建技术转移协作网络,鼓励建立对外研发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对外科技合作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跨地区流动,强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强央地联动、军民融合、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和有效互动的区域创新网络,支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战略落实。
(八)完善创新体系,支撑全面创新。统筹创新主体、创新载体、创新创业服务、创新人才支撑、创新金融资助、创新政策保障等体系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不同环节的功能定位,系统提升各类主体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发展的基础。围绕构建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优化配置区域内创新资源,统筹推进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基层科技创新工作。
三、建设程序
(一)统筹布局。根据部省会商形成的战略共识,结合“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国家区域战略实施和东中西及东北区域布局,采取以创促建、试点先行的方式,选取若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显著创新特色优势的省份,支持开展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逐步推动试点省份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鼓励和支持部分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前的省份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
(二)编制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方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函送科技部。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方案开展咨询评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评议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开展建设。科技部对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方案予以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复要求启动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加强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每年12月31日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报送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年度进展报告。
(四)监测评价。科技部建立建设创新型省份指标体系,引导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通过指标监测和社会调查等加强对建设进程的监测评价,将“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R&D/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党委政府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或意见及配套政策”、“拥有能抓创新、会抓创新、抓好创新的科技管理队伍”5个指标作为考核指标。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于建设期结束前半年内开展建设情况总结验收,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情况开展监测评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加强对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支持和政策指导。各创新型省份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创新摆在发展的核心位置,坚持一把手抓第一动力,完善创新治理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推动政府职能由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形成全省上下建设创新型省份、抢抓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政策支撑。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资源集聚和措施集成,统筹提出系统性的差异化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研任务、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科技人才、创新政策、改革试点等优先予以倾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出台建设创新型省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顶层设计文件和系列配套政策,明确工作抓手和战略任务,加大支撑保障和落实力度。
(三)建立部省协同推进机制。科技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定期工作会商机制,聚焦国家发展战略,聚焦区域发展重点,聚焦地方党委政府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聚焦国家和地方科技资源的集成,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部省工作会商会议,加强部省双方对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战略对接、措施协同、政策衔接,部省双方主要领导共同研究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有关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