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发〔2016〕6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 2016年第 3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20 日
安康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在我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安康市科学技术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分为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特等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科学技术成果特等奖是我市科技最高奖项,每年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累计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50项。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安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省、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或者其他省、市级科学技术成果奖的,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安康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成果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
市科技成果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十三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市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拟奖项目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市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市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审定组织
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审定会,市发改、科技、财政、教育、工信、农业、林业、卫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市科技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由市科技局提交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10万元,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