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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对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工程计划重大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09时34分  
 

陕科计发[2016]203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2011年至2014年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工程计划重大项目(难题招标项目和地方重大项目)验收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科技统筹创新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3号)、《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集中组织开展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工程计划重大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凡列入2011年至2014年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工程计划、已过合同规定完成时限的重大项目(难题招标项目和地方重大项目)均在本次集中验收范围。

  2.重大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合同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通过后进行合同任务验收。

  3.重大项目(课题)验收应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子课题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子课题全部通过验收或结题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

  二、工作流程

  1.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和条财处提出验收申请。

  2.主管处室受理验收申请,审核验收材料是否齐备。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送计划处。

  3.条财处根据验收申请,指派审计事务所按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审计事务所将审计结果直接报条财处。条财处依据审计结果出具财务审计意见,送计划处。

  4.计划处根据主管处室意见和审计结论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召开验收会,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

  6.计划处根据验收意见办理发放验收证书或出具项目结题意见,并负责及时更新项目验收情况。

  三、提供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工程计划课题任务书或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工程计划项目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财务审计报告;

  5. 按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

  6. 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制度管理办法》提交并审核入库的科技报告;

  7.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8.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9. 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相应的批复意见。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已过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2.项目(课题)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项目牵头单位要签署意见。延期项目原则上应于项目(课题)执行期满两年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不通过验收。

  3.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联系人:吴 晶 029-87294281

  王 军 029-81294717



陕西省科技厅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