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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厅支持校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平台工作指引》和《申报指南》补充说明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10时08分  
 
陕科发〔2016〕2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推进企业依托高校优势学科在校园建立企业作为需求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联合研发平台,促进高校自由探索科研与企业目标导向研发有效融合,构建“新型校企研发平台+校园众创空间+种子天使基金”三位一体深度合作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对《陕西省科技厅支持校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平台工作指引》和《2017年陕西省校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平台申报指南》补充说明如下。

  一、校企共建新型研发平台内涵

  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平台,是指企业(转制院所)依托高校建立的 “四主体一联合”(企业作为投资、管理、需求和市场主体)的新型研发平台。研发平台由企业牵头依托高校组建,充分利用高校各类创新资源,校企双方针对企业创新需求共同确定研发课题,企业、高校、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联合资(基)金给予支持,研发过程以企业模式全程管理。

  建设校企联合新型研发平台,有利于充实和强化高校人才培养的工程化环境,对于提升学生培养质量和师资队伍工程化能力、支撑高校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高校科技供给与企业创新需求有效对接,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企业创新能力。

  二、校企共建新型研发平台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为在陕境内省级以上行业骨干龙头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中省转制院所与拥有相应优势学科的高等学校在校园共建的校企合作新型研发平台。

  行业骨干龙头企业是指具有整合行业科技资源能力,能引领行业技术创新发展方向,能延伸行业产业链等的企业,如中央驻陕企业、省属行业龙头企业、中省转制院所等;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高企证书在有效期内)。

  2.组建新型校企研发平台的高校具有能对接企业需求,保障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的源头供给的优势学科。

  优势学科应具备的条件如下:已形成两个以上的稳定、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总体水平已处于国内同学科前列;已培养了一定数量高质量的研究生;科研成果显著,目前承担着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科研后勤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

  3.研发平台每年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经费不得低于300万元,办公及科研场地面积最低不少于300平米。

  三、校企共建新型研发平台组建程序

  1.符合条件企业结合自身创新需求,综合考虑省内对口高校相应学科的创新资源情况及综合创新实力,寻找潜在合作伙伴。

  2.企业与意向高校就联建新型研发平台具体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合作共识。

  3.校企双方深入对接创新需求及科研供给,初步确定研发课题及所需经费预算。

  4.校企双方围绕实施研发课题,从高校选定所需的创新资源,包括科研团队、仪器设备、研发平台等。

  5.校企双方签订研发平台共建协议,报省科技厅备案。

  6.企业、高校按比例共同设立联合资(基)金(企业出资不低于60%),可以根据合作协议分年度到位,高校配套20%经费的项目可转为省级纵向课题对待。企业将资金划转至新型研发平台专户,并向平台派驻科研管理团队。科研经费由企业管理团队负责人、研发团队负责人共同签字后使用。待机构成立运行1年并通过绩效考核后,省科技厅采用科技项目、后补助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