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1日13时01分 |
为了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照法律规定和单位职责,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一、受理机构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二、公开程序
(一)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安康市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本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开制度”栏目下载,也可以到本局政办科领取。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网上提交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提交方式
1、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
网上提交申请地址:http://www.ankang.gov.cn/gov/apply.html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我局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东12楼政办科
邮编:725000
联系电话:0915-3212369(传真)
3、电子邮件提交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我局邮箱。
电子邮箱:akkj3212369@163.com
4、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我局政办科领取《申请表》,并现场填写,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依申请公开处理
1、审查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我局将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我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办理
我局办理依申请公开时,应按下列情形向申请人告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此之外,需要我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我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4、答复
(1)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局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我局将不予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局和其他部门共同制作的,由我局牵头制定的文件,在接到申请后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20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5、归档
(1)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2)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为日后档案的查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