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18时31分 |
为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全市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1月28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通知要求
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着力增强防范意识,深刻认识非法金融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按照“十个严禁”要求,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个严禁
1、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2、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担保或便利;
3、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人员、单位或机构、组织逃脱或减轻相关责任以及转移、藏匿、隐瞒涉案资产,或为非法金融活动宣传造势、站台,充当“保护伞”;
4、严禁公开或变相在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入股、任职;
5、严禁组织、参与高利借贷行为,特别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或向企业和个人借款后以高利转贷给企业或个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6、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或以投资、入股、超出法定借款利息出借资金等形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7、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办理金融行业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8、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严禁组织、操纵、煽动、教唆、胁迫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群众上访闹事、传播谣言;
10、严禁参与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
通知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模范带头,严禁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主动清退非法募集资金,坚决制止非法金融行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金融活动并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组织、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处理,或者隐瞒不报、压住不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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