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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18时30分  
 

安字 〔202089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安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1日



安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20〕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陕财办资〔20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办法所指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是指在本市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完成单位、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成果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主要技术人员、对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及成果转化需要设立专职科研岗位,明确专职科研岗位职责,围绕成果转化与应用制定考核目标和任务。鼓励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更多的深入基层或企业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七条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由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的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第九条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激励措施

第十条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酬和报酬、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第十一条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重点遴选和支持一批我市企业依托省内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引进开发、中试转化科技成果。鼓励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按照市场需求导向原则自行确定研发项目,积极争取省上相应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专利池”推动共享转化。围绕我市富硒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设立“专利池”,对进入“专利池”的专利成果以使用权许可方式在联盟成员间共享共用。每年给予专利持有单位50%的专利年费补贴,并根据专利成果转化和共享情况给予一定的后补助。

第十三条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并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撬动社会资本,扩大全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规模。各县区政府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市内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市内转化。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市财政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对市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件、套)产品,在争取省上奖励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税支持力度。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在本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批准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待遇,各项社会保险费 (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按同等人员标准缴纳,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须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对从外地引进在本市实施转化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和市内就地转化的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在科技创新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市科技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成立安康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各单位实施情况、激励方案、聘请兼职人员、岗位专家、科技人员创业、报酬发放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监察、组织、编制、人社、财税等方面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文件,以确保政策得到落实。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17年6月26日印发实施的《安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安发〔2017〕1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