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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17时24分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呢?

机构编制工作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上级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问题情况;

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违规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及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吃空饷”和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情况。

2由谁来执行监督检查呢?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编办作为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机构编制问责工作。超出职能范围的,有权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同时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建立了机构编制核查制度。

核查是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统一规范,对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

核查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评估

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

评估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评估时应注重保证评估的客观性,视情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评、管理服务对象助评,并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充分调动各参与方和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力求全面客观、立体多维衡量有关情况。尤其是窗口行业和经济社会民生部门,更要注重听取人民群众、市场主体等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让群众打分、让社会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反映民意、经得起推敲。

评估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编制审批后的贯彻执行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在挖掘部门瘦身潜在可能性的同时,引导部门健身、促进挖潜增效、优化结构,把编制资源用到最重要、最亟需、最关键的职责上,向发展最需要的领域调整、向基层最繁忙的一线倾斜,促进编制使用效益最大化。这也是近几年来机构编制工作的新要求新目标。尤其对新组建、调整的部门,要依据新“三定”规定,重点评估新增(调整)职责是否落实到位,需加强的职责是否切实强化,已取消或调整的职责是否完全落实,主体、牵头、配合类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履职效率效能如何,机构运行是否顺畅,编制配备是否合规等情况。

评估的方法,是要遵循科学客观的要求,在实践中可以综合运用材料调阅、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并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研判,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评估。

评估的结果运用,是要把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中发现部门存在占编“吃空饷”、机构编制批复长期不落实、机构编制资源闲置浪费等情况,可考虑酌情核减或调整该部门相应机构编制。收回的编制资源可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通过强化结果运用,切实打通机构编制管理前端和末梢,形成反馈机制,推动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和动态调整。

 

协同监督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编办后,健全了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检查与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的联动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各地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要求,在已有实践经验基础上,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各级编办也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党委办公厅()、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使部门协作联动收到实效,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联系,共享检查成果,尽可能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轻地方和部门负担。



政策原文:https://kjj.ankang.gov.cn/Content-2411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