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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0日14时48分
文件名称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7989/2023-0318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科发〔2022〕96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11月20日14时48分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滨区科技局、各县(市)教育体育和科技局、紫阳县农业农村局,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旬阳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 恒口示范区文旅办:
    现将《安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11 月 19 日



安康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载体孵化服务能力,助力秦创原创新驱动 平台建设,根据《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陕科发〔2021〕9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科技企业孵 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 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 带动就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载体建设的目标是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 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绩效,向专业化、品牌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第四条 众创空间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其他群体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低成本、 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孵化服务,帮助孵化对象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 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载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载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 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
2.拥有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具备在孵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 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 地。
3.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5 家。
4.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 30%以上,且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
5.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 场次。
6.至少有 3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创业导师团队(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 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 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 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
2.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 75%以上。
3.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50 万元,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 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至少有 3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或有相应的创业导师团队。
5.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在孵企业中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
不少于 20%。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3 家以上。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 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 达到 60%以上。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 立时间不超过 36 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技术领域为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或与 5G、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企业, 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开展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推荐至 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开展实地核查,并 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载体可享受安康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分别给予 5 万元的后补助。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市科技局将以此为依据按照年度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行情况、孵化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载体,市科 技局将积极推荐进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被认定为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 20 万元的后补助;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 10 万元的后补助。对连续 2 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三条 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出给予变更或取消资格建议, 经批复后生效。


第十四条 在认定过程和日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发展与提升
第十五条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鼓励孵化载体参照省级标准建设。支持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 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孵化载体。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孵化载体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 求,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和闲置物业、老旧厂房改造项目等,建设 孵化载体,促进创新创业,部分场地应向创业者低成本开放。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促进区域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全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11 月19 日起实施。2016 年 3 月 2 日印发的《安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安科发〔2016〕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