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16时4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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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擅自设立机构”案
案情介绍
案情分析
处理情况
PAR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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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2
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3
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4
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5
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6
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1
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2
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3
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