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提出了三大重点任务,11项子任务,主要围绕工信领域“评什么”“怎么评”“谁来评”“怎么用”展开。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提出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等10项工作部署,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完成本行业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指导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结合《指导意见》以及工信部重点工作,力求做到内容有新意、任务有聚焦、措施可操作。一是内容有新意。《实施方案》创新性提出针对科技成果在不同阶段的特点分类别分阶段开展评价,加强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以支撑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探索建立“自我声明”的承诺制新模式,加强评价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等。二是任务有聚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众多、体系复杂,《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助于统一认识,但无法面面俱到。《实施方案》聚焦有限边界,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成果评价为重点,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与我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首台(套)保险补偿、“硬科技”属性评价等工作的有机结合,以支撑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心工作。三是措施可操作。《实施方案》在评价科技成果“五元”价值、促进产学融结合等方面注重贴合工信实际,同时在保障措施上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确保任务能有效执行和落实。《实施方案》还对部属高校和部属单位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
(试行)
为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技自立自强,聚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突出行业特色,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体系,以评价助创新、促熟化,推动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全面准确,系统评价。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多元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完整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聚焦重点,分类实施。遵循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客观规律,依据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的特点,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注重点,分类别、分阶段开展评价。
企业主体,市场主导。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提高用户、金融投资机构等在评价中的话语权、决策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评价的良好环境。 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坚持公平公正,推动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完善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的评价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引导树立正确价值导向,防止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
(三)工作目标
到2027年,形成一套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规范,培育遴选一批水平高、能力强、信誉好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项目库,形成一套推广应用模式,评价或转化一批高质量科技成果,各类创新主体参与评价的行为更加科学规范、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推广应用成效大幅增强、产业技术进步的速度明显加快。
(一)全面准确评价
1.破“四唯”立“五元”。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等“五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卡脖子难题、产出更多独门绝技等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在取得经济效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的成效。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绿色低碳等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工程师文化、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2.分类分阶段评价。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制定体现行业特性的差异化评价指标和评价规范,针对科技成果在研发、工程化、产业化和商业化等不同阶段的特点,分类别分阶段开展评价。涉及军工、国防、民爆等领域的成果,可根据其非市场化特点另行制定评价指标和评价规范。 3.推进重点项目评价。做好国家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评价,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以评价促进标志性成果产出。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动相关项目成果向中小企业授权、许可、转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4.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技术成熟度、制造成熟度等评价方法,开发智能化评价工具,提高评价质量和效率。探索“揭榜挂帅”、“以赛代评”、概念验证、技术预测、知识产权评估和扶优式评审等评价方式。强化科技工作者的责任和信用,结合试验检测报告、用户证明、权威机构排名、专利、版权、资质等支撑材料,探索建立“自我声明”的承诺制新模式。
(二)健全评价体系
5.优化评价机构。择优遴选一批高水平的评价机构,鼓励其牵头制定评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推动评价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支持评价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客观数据分析和专家专业评价相结合等服务新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检索分析等新技术赋能。鼓励评价机构延伸服务链条,提供成果到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 6.强化专家队伍建设。组建高水平的评价专家队伍,坚持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突出职业道德、综合素质要求,科学设置专家遴选标准。推动评价机构建立评价专家库并定期动态调整,确保“有进有出”“优进劣出”,规范专家评价行为,完善评价专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障专家权利,确保专家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评价工作。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持续充实评价专业力量。 7.构建多方评价体系。构建用户、市场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为主,权威专家参与,创新主体“自我声明”,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多方评价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支持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开展市场化评价。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 8.完善评价制度规范。加强评价制度建设,健全信用体系,规范评价机构、技术经理人、成果拥有者等各类评价参与者的行为,建立评价机构失信名单。强化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自我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提升评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评价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推动评价方法、指标、流程等的标准化。 9.加强公共服务。支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新材料重点平台等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增强公益属性,为评价提供检测、试验、分析等公共服务,支撑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支持试验检测机构“服务前移”,重点建设新技术新产品适配应用创新与验证环境,在科技成果产生、评价、产业化等全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
(三)加速成果产业化
10.用好评价结果。发挥好科技成果评价在技术交易、科技奖励、产业化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与项目、基地、人才等评价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时,如制造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评选,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关键软件评定等,适度采信评价结论。支持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被评价方等在工作中科学合理运用评价结果。
11.促进产学融结合。完善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通过高质量的成果评价,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支持创新型企业。充分用好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在企业“硬科技”属性评价、“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目录遴选、企业上市推荐等工作中,将评价结论作为参考。支持地方、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强化供需对接机制,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求建立联合式、订单式技术研发新模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一)加强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果推介和产融对接,加强评价过程的监管,对违规、造假等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评价工作,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建立规范化的评价管理办法。被评价方对评价成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请托、干扰和影响评价过程。
(二)优化资源配置。依据评价结论,合理配置要素资源,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鼓励在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软件名城(园)、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园区(基地)、各类先导区中,引进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创新成果产业化中心和承载区。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成果及制造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揭榜挂帅”优胜企业等主体的成果评价情况纳入长期跟踪。
(三)建立信息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分层次、分领域建立成果项目库,提高评价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服务平台、国家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对接,推动科技创新要素资源加速流动,加强评价结论的互认、互用。
(四)构建良好创新生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协同体系。面向地方产业园区(基地),强化场景驱动,挖掘符合其应用场景、技术需求的科技成果,为地方发展提供新动能。鼓励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校地对接,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培育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挖掘评价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形成示范并全面推广。
(五)释放部属单位活力。鼓励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评价过程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等实际贡献的权重。鼓励部属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创新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系。部属单位应建设全流程贯通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专利导航、预警、布局及申请前评估等制度的落地实施,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广专利价值挖掘与二次开发,逐步完善专利放弃维持前的安全审核机制。鼓励部属单位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先使用后付费”等新机制新模式。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是指评价主体组织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科技活动。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是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做出的客观评价结论,是申报各类科技奖励的必要前提,是成果转化应用的有力证明,是获得国家及行业资质的重要证明材料。
国家奖励:科技成果评价是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重要佐证之一,申报国家地方及行业科技奖项里会提到的“鉴定结论”或者“成果评价证明”相关材料,均是指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重要佐证材料
政府支持: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行业认可:通过行业权威专家的评价,有利于技术成果在同行业竞争中,快速获得行业及客户的认可,进一步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权威的专家意见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有利于技术成果快速在市场推广转化和产业化。
项目申报:综合科学评测成果创新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的技术评价报告,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政府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重要证明材料。
指导发展:专家帮组梳理项目进一步发展的路线、找准产业化路径,提供应用对接等指导。
价值认定:是在获取投资、融资、许可、转让、合作中对成果价值评判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定:是科研人员在职称晋升时,对其科研能力和研发水平评定的重要依据。
结题验收:是对科研项目研发目标的完成情况、成果的创新性和效益评判的重要依据。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主要有会议鉴定、视频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鉴定申请单位可申请以上三种形式之一开展鉴定工作。
(1)工作报告
(2)研究报告
(3)查新报告(鉴定申请日之前两年以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4)应用证明(不少于2家,加盖应用单位公章);
(5)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分析报告(如产品检测报告等);
(6)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的应用科技成果,需提供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评价报告和证明等;
(8)知识产权文件(取得的与鉴定成果密切相关的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权利要求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9)考核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