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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安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16时21分  
 
 《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8月29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与法同行》节目邀请到安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邹刚,对《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热点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1.在公共场所公民应该遵守哪些文明规定?
  答:《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三)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或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四)不得占用、阻断、损坏盲道;
  (五)在公共场所内不得随意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不得随意躺卧座椅;
  (六)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公共文体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七)文明开展庆典、营销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遇突发事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不围观;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
  《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也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喷涂)广告、悬挂宣传品;
  (五)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设备、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等;
  (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占用、开垦公共绿地;
  (七)自觉遵守有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八)自觉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2.在日常出行时公民应该遵守哪些文明规定?
  答:《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四)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人、小孩、孕妇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妨碍司机安全驾驶;
  (八)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等共享交通工具;
  (十)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

  3.在社区和邻里之间公民应该遵守哪些文明规定?
  答:《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邻里和睦、团结互助,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
  (三)倡导文明乡风,维护城乡良俗,自觉移风易俗,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四)装修装饰、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遵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他人;
  (五)文明饲养宠物。携带宠物外出,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即时清理动物粪便;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得违法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八)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用通道,不得违规接拉电线、网线等;
  (九)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规定,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擅自栽种或者堆放杂物;
  (十一)文明祭祀,不得违反规定焚烧、抛撒、放置丧葬祭奠物品;
  (十二)其他维护城乡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4.相关部门应该着力推进哪些文明创建工作?
  答:《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以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一)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城乡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维护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乡文明、和谐、宜居;
  (二)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加强村镇环境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三)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树立和宣传文明家庭典范,弘扬良好的家风家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5.生活中我们发现了不文明行为该怎么办?
  答:《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