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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科技副总选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9日17时33分  
 

为持续深化“三个年”活动,打好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硬仗,深入落实科技赋能“三个一”机制,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到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科技顾问”,推进科技人才向主导产业、链主企业、重点项目聚集,按照省、市工作安排,我局根据工作需要起草了《安康市科技副总选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


通讯地址:安康高新区创业大厦东区1202室  

邮政编码:725000

电  话:0915-3221022  

传  真:0915-3212369

电子邮件:1104564007@qq.com

附件:《安康市科技副总选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9日



附件

安康市科技副总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落实科技赋能“三个一”机制,接续实施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建立健全科技副总“深入基层、服务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创新”长效机制,推进科技人才向主导产业、链主企业、重点项目聚集,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总是指通过柔性引才机制,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经市科技局备案认定,到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兼任科技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科技顾问等技术职务,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副总选派根据需要原则上采取“一对一”的形式,聘期一年,到期后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继续选派。


第四条  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科技副总选派先在全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中试点,再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逐步推开。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科技副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科研诚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我市相关企业、产业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参与企业发展,并且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副总工作任务。


第六条  已被聘任为安康市重点产业链科技创新团队专家的科技人才可优先纳入我市科技副总选派范围。


第七条  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土创新型企业家、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二)具有硕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规定限制,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可纳入我市科技副总选派范围。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科技副总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服务,引导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协助做好企业R&D经费投入统计、技术合同成交额登记等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促企业融入秦创原,因地制宜推行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制定《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引导企业积极参加项目路演活动。协助推动科技招商,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引进秦创原优质科研成果来安转化、孵化和产业化。

(三)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充分利用科技副总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信息、人才等优势条件,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强化科技项目实施。积极参加科技系统举办的科技政策培训、宣讲、交流等活动,抓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类科技项目政策宣传,协助企业策划、申报、实施高质量科技项目。

(五)帮促企业纾困解难。及时向市科技局、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反馈企业创新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和最新需求,协助对接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九条  科技副总选派程序如下:

(一)征集链主企业需求。由全市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面向链主企业征集科技副总选派需求,经企业申请、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需求匹配。

1.由全市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根据链主企业需求,优先组织重点产业链科技创新团队专家申报科技副总,填写《安康市科技副总选派申请表》,经审核后形成匹配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2.对于未匹配科技副总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发布科技副总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经个人申请、派出单位同意后,将《安康市科技副总选派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至意向服务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需求和科技副总意向,组织开展双向对接,形成匹配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三)签订选派协议。科技副总与拟入驻企业达成派驻意向后,派出单位、科技副总、接收企业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安康市科技副总选派四方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聘任。《安康市科技副总选派四方协议书》报市科技局备案后正式生效,并由市科技局颁发“安康市科技副总”聘书。


第十条  科技副总的解聘。对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不满意、年度工作评价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在聘期内如因个人或服务单位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予以解聘;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责任心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对确需解聘者,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解聘申请,经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解聘。当年已开展部分服务工作的,根据服务时间按比例核算工作绩效及补助经费。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全市科技副总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制定及其他重要事宜。市科技局区域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科具体负责工作实施、人员选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负责面向链主企业征集科技副总选派需求,负责将安康市重点产业链科技创新团队专家纳入科技副总选派范围,协助市科技局做好人员选派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科技副总的日常管理、年度工作评价等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科技副总选派作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科技副总工作。科技副总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为科技副总开展工作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及相关保障,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把科技副总作为企业创新资源,依托科技副总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十六条  科技副总入驻企业期间,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科技副总年度工作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按照科技副总填写《安康市科技副总年度工作评价表》进行个人自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市科技局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奖惩。评价结果作为发放工作补助经费的依据。评为“称职”“优秀”等次的每人每年发放1万元工作补助经费,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工作补助经费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科技副总工作补助经费纳入秦创原专项经费预算,市科技局将工作补助经费拨付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年度工作评价结束后,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副总年度工作评价结果,以后补助形式下达。

第二十条  年度工作评价结果运用:

(一)优秀等次。

1.足额拨付科技副总1万元工作补助经费。

2.对科技副总及其派驻单位联合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3.优先推荐科技副总申报安康市创新人才“攀登计划”项目,并作为下一年度科技副总优先选派人选。

(二)称职等次。

足额拨付科技副总1万元工作补助经费。

(三)不称职等次。

不予发放工作补助经费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科技副总派驻单位对服务本辖区、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副总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安康市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安科发〔2023〕53号)同时废止。